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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显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显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0号罪犯牟显明,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7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显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牟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牟显明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牟显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2.8分。第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本次缴纳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困难证明、管教干警的证明及湖北省咸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牟显明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显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