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宇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峰,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70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峰与案外人章红飞共同拥有坐落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国际汇晶城11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一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峰与案外人章红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国际汇晶城11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一处(房权证号:21××66;土地证号:临城国用2014第11**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鲍仲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凌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