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小伟、唐亮、邱宇轩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邱家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伟,唐亮,邱宇轩,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邱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小伟,男,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唐亮,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邱宇轩,男,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邱小伟。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邱家组。负责人曾亚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小伟、唐亮、邱宇轩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邱家组物权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文瀚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