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与张兴洲、张兴才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张兴洲,张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洮南市团结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路,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宋海民,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被执行人张兴洲,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张兴才,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政房征补[2016]426号关于对张兴洲、张兴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搬迁腾房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征收人张兴洲、张兴才房产情况:有产权证的房屋一处,为土平结构临街(主干道、临泰州北街)住宅,建筑面积为115.61平方米(实测面积120.84平方米),产权证标注人系张化南(已故),现由其子张兴洲、张兴才居住管理。有无产权证临街房屋一处,砖石棉瓦结构,建筑面积为19.24平方米(经鉴定组鉴定,按60%回迁住宅楼房)。附房三处:二处砖平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为18.62平方米、1.80平方米,另一处砖石棉瓦结构、建筑面积为16.61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洮政房征补字[2016]426号关于张兴洲、张兴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征收人张兴洲、张兴才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作出如下补偿:(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二)1、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张兴洲附房、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征收补偿费金额人民币27,501.00元,(大写:贰万柒仟伍佰零壹元整)。2、产权调换:对张兴洲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4号地块内,对其临街住宅房屋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72.54平方米。对其无产权证临街房屋按60%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11.54平方米,合计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84.08平方米。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户型安置。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18个月后,如提前或延期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对张兴才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4号地块内,对其临街住宅房屋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72.54平方米。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户型安置。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18个月后,如提前或延期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三)搬迁补助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四)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每户(一个房屋产权证为一户)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200.00元。被征收人不能自己解决过渡用房的,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但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详见周转用房通知书。(五)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于2016年7月14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二被申请人张兴洲、张兴才在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书规定的搬迁、腾房义务。洮南市人民政府遂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洮政征催字[2017]第42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1月23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限二被申请人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签订补偿协议书、搬迁、腾房义务,但二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洮政房征补[2016]426号关于对张兴洲、张兴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限期搬迁义务。被执行人张兴洲对申请执行人征收行为未提出异议,但对安置补偿有异议,认为补偿不合理,被申请人张兴洲要求按照土地证面积为367.4平方米来补偿200万元,不要房屋产权调换。被执行人张兴才(与张兴洲系兄弟关系,张华南系二被执行人的父亲,现已去世)经送达听证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该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公示,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搬迁义务。洮政房征补[2016]4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合法、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安置补偿合理,应当准予执行。被执行人虽对上述安置补偿决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房屋搬迁义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6]426号关于对张兴洲、张兴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洮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吴世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