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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94号申请人:郭某。被申请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某主动履行了(2017)陕0429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2000元,案件标的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3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孙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