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94号申请人:郭某。被申请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某主动履行了(2017)陕0429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2000元,案件标的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3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孙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