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8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范代友、王冬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范代友,王冬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婕,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梅,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代友,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王冬姿,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范代友、王冬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建元路1635号春天花园15幢2207室房屋,拍得人民币1592800元,分配比例为65.16%。本案参与分配共分得人民币262925.4元。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