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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爱学诉安阳保安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学,安阳市保安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学,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安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刘爱学诉安阳市保安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交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