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仲相全与王贵计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相全,王贵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仲相全,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王贵计,男,汉族,1951年9月出生,原住磴口县。案由:排除妨害纠纷上列当事人因仲相全诉王贵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仲相全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仲相全与被执行人王贵计自行协商解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