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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韩如亥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韩如亥也,马麦么姑,马金芳,马自力哈,马晓兰,马某,贾生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闫允新,拉萨恒通汽车运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082190。法定代表人方孝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如亥也,女,1969年1月10日生,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麦么姑,女,1987年12月4日生,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芳,女,1990年2月10日生,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力哈,女,1994年10月2日生,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兰,女,1999年7月8日生,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2004年10月16日生,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生祥,男,1985年2月28日生,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第3号楼第五层、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923020。负责人柳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允新,男,1969年4月1日生,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恒通汽车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八一路以西、北京西路以南和谐商业街写字楼D栋8楼801、802室,营业执照注册号5401001000266。法定代表人魏晓东,经理。上诉人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如亥也、马麦么姑、马金芳、马自力哈、马晓兰、马钎、贾生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闫允新、拉萨恒通汽车运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4452元,由上诉人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萍审判员 谢文娟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琰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