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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告孙庆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孙庆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665号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人大路南砂子坡27号。负责人:湛俊。被告孙庆莲,女,汉族。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告孙庆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