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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5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物业管理顾问费、驻场人员管理费、仲裁费136559元。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三次调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划转执行案款1452元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