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6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廖明武与湖南福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武,湖南福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刘本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99号 申请人:廖明武,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湖南福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南外环8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 被申请人:刘本祝,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人廖明武与被申请人湖南福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刘本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明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刘本祝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唐度桂以其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号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明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刘本祝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唐度桂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号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科 代理审判员  刘明敬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雅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