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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畅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8号罪犯苏畅,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同年12月9日作出(2013)怀中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徐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兵、马全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苏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苏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苏畅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苏畅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4分。其2013年1月23日、24日所交43000元系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不是判决附加刑的没收财产款。服刑期间月均消费513元。本次减刑缴纳没收财产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罚没收据、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缴款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苏畅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部分履行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畅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3日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