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6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1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乔义,双鸭山市宝山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占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