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国网内蒙古东部翁牛特旗供电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延军瓦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内蒙古东部翁牛特旗供电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延军瓦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3399号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翁牛特旗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延军瓦厂,住所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双岭村。法定代表人:聂某,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周立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