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2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秀华、李浩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华,李浩鸣,林诺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秀华,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权,系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浩鸣,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诺珊,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林秀华与李浩鸣、林诺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浩鸣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25号书香大第5#楼1402单元房屋(权证号:R1××36)、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鼓山苑小区鼓乐园2#楼211单元房屋(权证号:R0××59)、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25号书香大第1#、5#楼连接体地下1层57车位(权证号:R1××69),已分别向首封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