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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范改林、李红梅与左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改林,李红梅,左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范改林,男,生于1977年6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生于1981年8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左茂明,男,生于1972年5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范改林、李红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改林、李红梅依据(2016)川082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茂明退还购房款11000.00元,诉讼费1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茂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左茂明无法取得联系,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