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贾利君与邢广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利君,邢广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3执24号申请执行人贾利君,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绥化市北林区公路管理处退休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邢广一,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1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邢广一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贾利君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6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共计77700.00元,被执行人邢广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广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带岭支行xxxxxx的账户人民币77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