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818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818号原告: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街道)。法定代表人:沈学如,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炜(受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解放村兴园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45元(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阅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