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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蔚兰、靳志清与被告姜炳良、姜周良、姜永良、姜超良、姜星跃、姜星德、姜星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蔚兰,靳志清,姜炳良,姜周良,姜永良,姜超良,姜星跃,姜星德,姜星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48号原告:陈蔚兰,女,1933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靳志清,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姜炳良,男,1936年6月30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姜周良,女,1943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姜永良,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被告:姜超良,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姜星跃,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姜星德,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姜星霞,女,1967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陈蔚兰、靳志清与姜炳良、姜周良、姜永良、姜超良、姜星跃、姜星德、姜星霞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陈蔚兰、靳志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蔚兰、靳志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蔚兰、靳志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陈蔚兰、靳志清负担。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