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家忠、柯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家忠,柯保珍,尹仕心,安徽省亚瑞特渔业有限公司,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欧家忠,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柯保珍,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尹仕心,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省亚瑞特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工业集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尹金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五路。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欧家忠与柯家珍、尹仕心、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安徽省亚瑞特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柯家珍银行存款7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尹仕心银行存款7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亚瑞特渔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雅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