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顺均、银波与梁彪、陈佳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均,银波,梁彪,陈佳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497号申请人:胡顺均,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银波,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梁彪,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陈佳澜,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胡顺均、银波与梁彪、陈佳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顺均、银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梁彪、陈佳澜名下价值88000的财产。申请人胡顺均、银波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路×号圣菲TOWN城×栋×单元×层×号房屋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梁彪、陈佳澜名下价值88000的财产;二、查封胡顺均、银波共同所有的位于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路×号圣菲TOWN城×栋×单元×层×号房屋。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胡顺均、银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