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忠国与凉州区吴家井天爱幼儿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国,凉州区吴家井天爱幼儿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802号原告:李忠国,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凉州区吴家井天爱幼儿园。负责人:韩林香,该幼儿园园长。原告李忠国与被告凉州区吴家井天爱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国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凉州区吴家井天爱幼儿园偿付劳务工资2658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被告凉州区吴家井天爱幼儿园雇佣原告李忠国驾驶校车,为其接送幼儿园孩子,2015年1月10日-2016年6月6日共欠原告劳务工资款26580元未付,2016年6月6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忠国起诉的被告主体为凉州区吴家井天爱幼儿园。2016年10月31日韩林香与王翠文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了韩林香受让接受前该幼儿园及法人所欠一切债务(含水电费、电费、电话费、人员工资)由王翠文负责偿还,与韩林香无关。2016年12月26日原凉州区吴家井天爱幼儿园变更名称为凉州区吴家井乡天爱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为韩林香。故原告起诉的债务为幼儿园转让前形成的债务,按照约定应当由王翠文负责清偿,原告诉讼的被告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忠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