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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赵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赵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责人:刘兴,系该支行支行长。被执行人:赵爱明,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625684万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