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伏兴与刘新荣、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伏兴,刘新荣,张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李伏兴,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刘新荣,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新国,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伏兴与刘新荣、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伏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新荣、张新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新荣、张新国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