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茂林与高增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林,高增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720号原告:杨茂林,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增甫,男,住定州市。原告杨茂林与被告高增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茂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茂林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东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