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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茂林与高增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林,高增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720号原告:杨茂林,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增甫,男,住定州市。原告杨茂林与被告高增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茂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茂林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东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