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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管振喜与胡景祥、鸡西市城子河区佳亿房屋维修队、黑龙江广视鸿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振喜,胡景祥,鸡西市城子河区佳亿房屋维修队,黑龙江广视鸿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管振喜,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胡景祥,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佳亿房屋维修队,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经营者:谢加莉,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广视鸿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文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管振喜与胡景祥、鸡西市城子河区佳亿房屋维修队、黑龙江广视鸿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景祥、鸡西市城子河区佳亿房屋维修队、黑龙江广视鸿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景祥、鸡西市城子河区佳亿房屋维修队、黑龙江广视鸿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景祥名下的房屋,但该房屋有抵押贷款,申请人不要求处分该房屋,且该案件已经履行了40万元的给付义务,余款10万元双方正在处理中,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时或抵押房屋处分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