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俱党平、杨宇坤因与被申请人杨养性、吴春霞、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俱党平,杨宇坤,杨养性,吴春霞,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俱党平,女。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杨宇坤,男。法定代理人:俱党平,系申请再审人杨宇坤母亲。二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养性,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春霞,女。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新村。法定代表人:王军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俱党平、杨宇坤因与被申请人杨养性、吴春霞、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42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对在(2016)陕042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中没有确认的争议房产及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进行析产继承,其再审诉求可以通过另案起诉得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俱党平、杨宇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皓博审判员 陈丹红审判员 曹都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