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坚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坚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203号原告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灿。委托代理人周飞波。委托代理人郭飞。被告张坚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坚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坚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坚寅的起诉。审判员 周迪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春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