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张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24民初字72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77937.01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09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一次性以50000元终结本案。申请人张某某已领取案件款50000元整,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92元被执行人何某某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6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