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9955、10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955、106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方糖酒有限公司、周义根与被执行人杭州唐纳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0181、1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东方糖酒有限公司、周义根于2016年10月26日、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114727.03元及利息、74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4月19日,本院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