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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郝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艳,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郝艳,女,1987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周珺。郝艳与郭盟盟、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郝艳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医疗费4,551.21元(被告郭盟盟已付3,000元)。二、被告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郝艳误工费10,530,元,交通费400元。三、驳回原告郝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告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郝艳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郝艳向本院提出撤销(2016)京0106民初2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郝艳提出撤销(2016)京0106民初2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0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