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天云与靖江市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倪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天云,靖江市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倪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37号原告:袁天云,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靖江市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德禧隆商业街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倪爱余。被告:倪卿,男,1985年8月29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天云与被告靖江市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倪爱余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天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