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康亮与祝剑、丁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亮,祝剑,丁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康亮,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陆水湖东洲小区。被执行人:祝剑,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大桥路。被执行人:丁雪冰,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赤壁市茶庵岭镇峡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亮与被执行人祝剑、丁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