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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柯柯与宿州市利民医院、周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柯柯,宿州市利民医院,周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910号原告:黄柯柯,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安徽省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利民医院,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路武夷商业城南门二楼。法定代表人:周飞,任院长。被告:周飞,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柯柯与被告宿州市利民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柯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柯柯负担。审 判 长 何 茹代理审判员 周 芹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丘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