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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航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朱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航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67号申请人:上海航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300室。法定代表人:樊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朱琦,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上海航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裕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航裕公司称,被申请人朱琦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执行不力,多次遭到客户投诉,且涉嫌联合他人侵吞客户作为奖品的啤酒,导致客户损失,航裕公司故此提起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朱琦隐瞒该节重要事实,仲裁裁决对此未予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朱琦称,其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所有证据,没有隐瞒相关证据。对航裕公司的诉称事实不认可,请求驳回航裕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2016)办字第3230号裁决:一、航裕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朱琦2016年11月工资差额1,000元;二、航裕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朱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航裕公司提供公司客户许某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欲证明朱琦在工作中有过错导致公司客户损失,航裕公司并非无故辞退朱琦。朱琦对该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本院认证认为,该份情况说明系证人证言性质,该证人与航裕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内容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航裕公司称朱琦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航裕公司就此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航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航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16)办字第3230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航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