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3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席建合与唐永庆、刘玮、李清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建合,唐永庆,刘玮,李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席建合,,男,195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唐永庆,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玮,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清平,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席建合与被执行人唐永庆、刘玮、李清平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26850元、案件受理费4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