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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仁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仁昌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更123号罪犯林仁昌,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现在瑞安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浙0381刑初2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仁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仁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林仁昌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仁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二日(刑期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熙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