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济民与赵博、杨正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济民,赵博,杨正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476号原告:余济民,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赵博,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正怀,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余济民诉赵博、杨正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