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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济民与赵博、杨正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济民,赵博,杨正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476号原告:余济民,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赵博,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正怀,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余济民诉赵博、杨正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