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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海、董学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董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董学松,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学松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海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董学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17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