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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7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与被告姚福辉、宋学波、王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姚福辉,宋学波,王立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07民初664号 原告:王荣,汉族。 被告:姚福辉,汉族。 被告:宋学波,汉族。 被告:王立新,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与被告姚福辉、宋学波、王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给被告姚福辉位于嫩江县巨祥村承包的粮食仓储囤做电焊工作,约定工资每日150元,计件工作另算,工作了29天,工资共计5,554元。2013年11月14日被告宋学波、王立新给原告出具工票一份,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现原告请求:1、请求三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554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姚福辉、宋学波、王立新的身份信息及确切居住地址,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告知其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但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的详细地址,导致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王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长  袁会东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王雪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