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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民初127号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献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加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睢海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冯晓雪、人民陪审员申骁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耀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凿井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在山东省菏泽市嘉利华荣文化院内钻热水井一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开始钻井,实际成井深度为1502米,2015年1月5日工程竣工。2015年1月5日按照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凿井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成井深度,被告应付款总额为900000元,现被告尚欠我们135000元,经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拖着不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我们135000元,并让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诉讼费用等。被告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凿井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院内钻热水井一眼,从2014年11月27日开始施工,到2015年1月5日工程竣工,原被告于竣工当日对该井进行了验收,质量为合格。合同中约定设计井深1500米、工程造价为900000元,在达到合同约定水温和出水量后井深超过1500米后费用另议,该工程质保期为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实际成井深度为1502米,被告分三次已给付原告765000元,现仍欠工程款135000元(质保金45000元、工程款90000元)。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在发生争议时可在原告地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凿井合同、开钻申请书、工程质量验收表、被告付款明细表、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凿井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已为被告钻了热水井一眼,且经被告验收合格,现质保期限已满,原告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工程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不明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3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睢海明代理审判员  冯晓雪人民陪审员  申 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