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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龚昌富与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寨官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昌富,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寨官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龚昌富,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被执行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寨官煤矿,住重庆市奉节县汾河镇。负责人:刘光海。申请人龚昌富与被执行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寨官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968元及迟延履行金。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