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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财保39号申请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910号和润金樽1号楼408号。法定代表人:徐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波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梅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世茂置业公司名下的下列银行帐户存款共1233760.27元(1.户名宁波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玖玺花园预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账号60×××45;2.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账号60×××95;3.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账号57×××01;4.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账号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5月1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符合仲裁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银行帐户存款共1233760.27元(1.户名宁波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玖玺花园预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账号60×××45;2.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账号60×××95;3.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账号57×××01;4.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账号x),冻结期限一年。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