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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1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执行费64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某已向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5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执行费64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