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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12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段进现、王小然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段进现,王小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12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与未来路交汇处曼哈顿广场14号楼。被执行人段进现,男,汉族,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被执行人王小然,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住登封市石道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段进现、王小然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段进现名下位于金水区凤台路322号2号名品商店1-3层3号、4号二套房产;2017年3月21日,竞买人余鸿分别以48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现上述房屋已依法过户于买受人余鸿名下,房屋上的抵押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赵亚超对位于金水区凤台路322号2号名品商店1-3层3号、4号二套房产的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