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571蒋前进与许应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前进,许应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571号原告:蒋前进,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元聪,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应华,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153号5幢。负责人:丁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洪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前进与被告许应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前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蒋前进已预交),由蒋前进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黄静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