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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惠玲与陈微波、德庆县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玲,陈微波,德庆县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069号原告:何惠玲,女,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劼,郑勇,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微波,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德庆县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德庆县新圩镇镇府大院内办公大楼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581402832A。法定代表人:陈微波。原告何惠玲与被告陈微波、德庆县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何惠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惠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计5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惠玲负担。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晓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