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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汉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生波、鄂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生波,鄂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077号原告:武汉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华中曙光软件园。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生波,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被告:王佑元,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汉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徐生波、鄂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鄂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鄂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武汉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鄂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