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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智勇诉被告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勇,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7931号原告:李智勇,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永利购物中心5051室。法定代表人:施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智勇诉被告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勇、被告鹏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智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用的80%,即9680元,并自2015年8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紫金银行等室内装饰电气工程进行设计,原告按约定交付设计成果,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付款,遂起诉。被告鹏创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设计费金额无异议,但是个别项目原告存在设计瑕疵,不符合设计要求,给我造成损失。我方和原告有口头约定延期支付设计费,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计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紫金银行等室内装饰电气工程进行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施工图设计电子版一套。合同第三条约定,设计完成(提供施工蓝图及电子版)一周内付总设计费的80%,即9680元。验收合格,提供竣工图后一周内付清剩余20%。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合同为后补,签订合同时,原告已经交付了设计成果。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设计委托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合法约定。双方签订的设计委托合同,实质上是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设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约定的违反,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认可已经收到原告提交的施工蓝图,虽其提出存在设计瑕疵,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9680元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双方认可在签订合同之日,实际已经交付了工作成果,现原告主张自2015年8月5日起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智勇支付设计费9680元,并自2015年8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 判 长  周传植人民陪审员  刘雅琍人民陪审员  汤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关注公众号“”